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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应急献血队成员及固定献血者提供定期体检经费管理办法
来源/责任编辑: 番禺区政府 时间: 2015-03-23

番禺区应急献血队成员及固定献血者提供定期体检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番禺区应急献血队成员及固定献血者提供定期体检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番禺区内(包括番禺区内常住人口和外来人员)的应急献血队成员及固定献血者(以下简称献血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献血队成员,是指各镇(街)献血办、各献血成员单位在册的应急献血队伍人员,并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计算,在1年内成功献血1次且血液合格者。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献血者是指:

(一)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计算,连续2年内献全血2次以上(含2次),且血液合格的非应急献血队成员者;

(二)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计算,在1年内累积捐献3个治疗量血小板的献血者。

第五条  献血者享受体检的标准:

(一)献血者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或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区中心血站向其提供1次价值150元的健康体检,2年奖励一次;

(二)献血者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区中心血站向其提供1次价值150元的健康体检,可按此标准累加使用,最多可享受5次健康体检,每年封顶金额为750元,不可转赠他人。

获得体检资格的献血者可自行选择体检项目,前款规定的150元体检费用仅作一次性使用,费用不超过150元的部分不作现金返还,不作累积计算,费用超过150元的部分由体检者自行负担。

第六条  本办法提供体检服务以民生卡献血记录为依据,其他凭证不作参考,献血者需持民生卡录入在本区内献血记录。

若献血者暂未办理民生卡,不能录入献血记录的,可由番禺区中心血站根据授权,依照相关规定代为办理民生卡,录入献血资料。

第七条  捐献全血次数及血小板数量以在本区献血为统计范围,在番禺区外参加的无偿献血不纳入本办法的统计范围。

第八条  健康体检定点医院为:番禺区中心医院、番禺区何贤纪念医院。由献血者自行选定一家。

第九条  番禺区中心血站职责:

(一)及时将本区应急献血队成员、捐献全血志愿者和捐献血小板志愿者的献血记录录入民生卡;

(二)根据献血记录筛选符合资格的献血者名单,统计核准人数、人员资料等基础信息,交由区中心血站分管负责人进行审批;

(三)经核准统一以短信的形式通知符合资格的献血者前往区中心血站领取体检表格,要求即场选择体检医院。短信内容及汇总名单应包括献血者编号、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短信转发无效,不能重复作体检使用;

(四)将符合资格的体检人员名单汇总成表格反馈到相对应的体检医院;

(五)对体检资金使用、节余等经费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管理。

第十条  各镇(街)献血办、各献血成员单位做好相关组织和协调工作,及时将本办法实施内容通知各应急献血队伍成员,并向其他献血者做好宣传讲解等工作。

区财政局保障相关经费落实到位,会同区卫生局对献血工作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区政务办、星海通公司职责:

(一)区政务办负责在民生档案卫生专题库中建立献血服务专题表,从区中心血站获取应急献血队成员及固定献血者人员信息以及献血和体检记录,将本区无偿献血情况纳入民生卡积分中,做好技术保障维护工作,给予业务指导;

(二)星海通公司负责在区中心血站及其下属机构部署民生卡使用环境,推动民生卡在献血工作应用;

(三)协作做好对本区应急献血队成员、捐献全血志愿者和捐献血小板志愿者的民生卡持有情况的统计调查,根据实际情况完成民生卡办理和派发工作,保证上述人员持有民生卡,逐步实现全区所有献血者使用民生卡,以民生卡作为献血凭证之一。

第十一条  体检医院职责:

(一)提供可供选择的优惠套餐体检服务;

(二)根据区中心血站提供的符合体检资格献血者的名单核准资料,包括:献血者本人身份证、民生卡、个人献血编码、体检表格;

(三)应按照献血者体检项目的选择,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应优质、优惠的体检服务;

(四)要求体检人在体检名单汇总表上签名确认,做好相关记录凭证存档工作;

(五)每月月末(12月体检费用顺延至一月末统一计算)体检医院将本月献血者体检名单及发票以表格的形式反馈至区中心血站,区中心血站再次审核名单资料,确认无误后,向区财政局申请专项资金划拨到体检医院。体检医院必须按实际体检人姓名开具发票。

第十二条  符合体检资格的献血者前往体检医院享受本办法提供的体检服务需同时出示以下凭证:

(一)在区中心血站领取的体检表格;

(二)手机短信内提供的个人献血编码;

(三)身份证;

(四)民生卡。

第十三条  体检使用有效期为一年,以区中心血站向获得体检资格的献血者发送短信通知之日为起始日期计算。

过期未使用者,将自动兑换成相应民生卡积分,记录在民生档案上。民生卡积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为提供体检的专项经费由番禺区财政承担,纳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专项体检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体检经费的管理使用,以及享受体检服务的献血者人员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专项体检资金或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体检资金的,除责令改正、追缴财政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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